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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人能够用地里的农作物典当借款吗?
农人能够用地里的农作物典当借款吗?
 
    我是一名农人。最近,我计划搞点家禽饲养,但苦于没有资金。我向信用社申请借款,信用社要我供给担保。现在我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但庄稼地里的农作物长势非常好。我提出用地里的农作物典当借款,可信用社的同志说法律规则集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不得典当,还长在田里的农作物与土地没有别离,典当当然无效。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杭州讨债律师答疑】
 
    你的发问涉及到有关担保的法律、司法解说对集体土地运用权与其地上定着物的联系所作的规则。
 
    杭州要账从法理上看,林木、农作物为土地附着物,归于不动产,可是由于土地上成长的林木、农作物被砍伐、收割后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所以没有与土地别离的林木、农作物能够与土地运用权别离而独自设定典当。从法律规则上看,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则,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不得典当。集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为农业用地,禁止典当是为了防止行使典当权而导致改动土地用途,但不得因此而以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成长的农作物也不得典当。
 
    上海讨债分享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2条规则,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没有别离的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的,土地运用权部分的典当无效。此条也仅仅规则以农作物典当时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的,土地运用权部分的典当无效,并未否定农作物典当的效能。从促进农业生产的角度上看,如果确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农作物典当的无效,这样不利于农人利用其农作物进行融资担保借贷,开展农业生产。因此,农人以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林木、树上的果实、地里的农作物等作为动产典当的,应当承认其设定典当的效能。可是这种情况下
 
    农作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不得一起典当,设定集体土地运用权典当的部分应当承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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